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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星范冰冰的事件终于在3日告一段落,经过税务相关单位调查后,追缴金额加上滞纳金、罚款,她需要在期限内缴清高达新台币40亿元的金额,然而数额庞大到令人咋舌却不用入狱,此结果难免引来外界议论纷纷,但其实其关键原因在于“修法”了。
先前范冰冰事件爆发后,外界最常拿2002年刘晓庆一案做比较、分析,以刘晓庆案件来说,当时她的知名度相当高,涉嫌逃漏税达人民币1458.3万元,当时被关在看守所达422天,并未进监狱,监狱才是刑事判决确定有罪后,执行判决的地方。
当时刘晓庆从看守所取保候审后,并未被起诉,所积欠的税款,她后来用拍戏、处理房产所得补缴,最终刘晓庆案被判刑的是她的妹夫,因为妹夫是公司总经理,负责财务方面工作,那她既然没被判刑自然不会进监狱,坊间总是说她入狱服刑,并不是完全正确的说法。
▲律师刘巧玉提出见解,认为范冰冰不会入狱。(图/翻摄自刘巧玉法律顾问微博)
而范冰冰事件,先前法律专家刘巧玉曾说范冰冰入狱的可能性不大,“因为法律修改了!”在2009年2月28日刑法第201条“逃避缴纳税款罪”进行重大修改。
条文中虽拿掉旧法内明确的金额数字,但范冰冰的金额肯定达到新法中所述“数额巨大”的情况,因此达到立案的标准,但新法中同样规定,“有第一款行为,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,补缴应纳税款,缴纳滞纳金,已受行政处罚的,不予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依照这项规定,范冰冰属于初犯,经过行政处罚“补缴税款、滞纳金”后,依照规定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,也就不用进监狱,但若是她未在期限内缴清,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移送公安单位处理,结果也可能因此不同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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