育有子女的事实伴侣分居:南澳大利亚州父母指南
当育有子女的事实伴侣进入分居阶段时,双方需就子女监护权、抚养安排、子女抚养费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法律决定。
父母责任和子女监护权
当育有子女的事实伴侣进入分居阶段时,双方父母仍应共同承担平等的父母责任。
这意味着双方均需参与子女重大事项的决策,具体包括:
此项责任并不直接等同于子女与父母相处时间的均等分配。
在澳大利亚,依据 Family Law Act 1975 (Cth)(《1975 年联邦家庭法》),子女利益最大化是首要原则。
法院在判定何为子女最大利益时,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:
- 子女与父母,以及祖父母、外祖父母等其他重要亲属的关系。
- 根据子女年龄及成熟程度,参考其个人意愿。
- 父母各方满足子女需求的能力。
- 任何家庭暴力或虐待史。
抚养安排
建议父母以子女的需求和稳定为核心,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抚养安排,具体方式如下:
非正式协议
父母双方可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,但此类协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。
抚养计划
即明确规定抚养安排的书面协议。
虽无法律强制执行力,但抚养计划可作为父母双方意愿的证明,在后续法院诉讼中作为参考。
同意令
若父母就抚养安排达成一致,可向家庭法院申请同意令,使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。
若父母无法达成一致,任何一方均可向家庭法院申请抚养令。
法院会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作出安排。
子女抚养费责任
分居后,父母双方均需承担抚养子女的经济责任。
澳大利亚子女抚养费通常由 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(DHS) 依据以下因素计算:
- 父母双方的收入。
- 子女分别与父母相处的时间。
- 与子女相关的需求和费用。
父母双方也通过协商,私下约定抚养费安排,但建议通过法律途径正式化,以避免未来产生纠纷。
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及其他重要亲属
根据 Family Law Act 1975 (Cth)(《1975 年联邦家庭法》)的规定,若符合子女最大利益,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及其他重要亲属有权申请抚养令,以维持与孩子的联系。
法院将考虑以下因素:
- 子女与这些人的关系,
- 他们实际参与子女生活的情况,以及
- 维持这些联系的好处。
此规定旨在保障子女在父母分居后,仍能获得全面的支持。
纠纷解决选项
若父母双方无法就子女监护权或抚养安排达成一致,在向家庭法院申请抚养令之前,必须尝试家庭纠纷解决(FDR)。
FDR(家庭纠纷解决)指与认证调解员会面,通过协商达成协议。
除非涉及家庭暴力、虐待儿童或紧急情况,否则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,必须获得 FDR(家庭纠纷解决)调解员出具的证明。
如果 FDR(家庭纠纷解决)未成功,父母双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,法官将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确定抚养安排。
变更或执行抚养令
实际情况可能发生变化,导致现有的抚养令不再适用。
若父母任何一方能够证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,例如:
- 工作安排变动、
- 子女需求演变,或者
- 因教育或就业机会迁居,则该方可申请变更抚养令。
若父母一方违反抚养令,另一方可向家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或社区服务等惩罚措施,以确保抚养令得以履行。
父母离间行为及其法律后果
父母离间行为指的是父母一方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,诱导孩子排斥或疏远另一方父母。
家庭法院会严肃对待此类行为,因为它会对孩子的情感健康造成损害。
若法院发现存在父母离间行为的证据,可能会采取以下措施:
- 变更子女抚养安排,以保护孩子与被离间方父母的关系;
- 责令接受咨询或家庭治疗;或者
- 对实施离间行为的父母予以处罚。
这些措施旨在维持子女与父母双方之间富有意义的关系,但前提是必须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。
财产分割与经济安排
事实伴侣分居后,需要对财产和经济资源进行分割。
在南澳大利亚州,根据 Family Law Act 1975 (Cth)(《1975 年联邦家庭法》),事实伴侣享有与已婚伴侣相似的权利。
财产包括以下资产:
财产分割申请必须在分居后两年内提出。
若错过这一期限,申请人必须向法院申请许可,方可继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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